铜仁市教育局文件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文件、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有效防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单位反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印发文件、出台政策措施的线索的行为。
第三条 处理文件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举报,遵循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书面材料、电话以及受理机关公布的其他接收举报的途径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文件政策制定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具体政策措施、行为等相关证据材料,提供的相关信息、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客观。
第六条 我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资料以及举报人举报渠道进行审核。
对属于我单位受理,且相关信息准确、事实清晰、线索明确的举报,作出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举报人。
对属于我单位受理,但相关信息不准确、事实不清晰的举报,通知举报人在十个工作日内补正。
对不属于我单位受理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单位不予受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或补正期限截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一)不属于我单位受理范围的;
(二)未提供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具体政策措施、行为等相关证据材料的;
(三)举报巳经受理且仍在核查处理过程中,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的;
(四)对同一事实已向其他机关举报或者提出审查要求、 审查建议、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五)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
(六)其他政策规定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八条 我单位受理举报的科室受理后,及时向政策制定科室核实了解情况,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文件政策措施原文及其出台所依据的政策措施原文;
(二)对文件政策措施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
(三)对被举报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九条 举报受理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举报人、利害关系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意见,可以开展第三方评估。
第十条 在举报事项核查期间,发现举报人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机关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巳经受理或者处理的,我单位将结束核查。
第十一条 经核查,认为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结束核查。
第十二条 经核查,认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对相关文件政策措施进行改正,包括废止、修改等措施。
第十三条 我单位自收到举报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向举报人反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经我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采取匿名方式举报的,我单位对举报人不负告知义务。采取实名方式举报,举报人明确提出不需要反馈的,我单位可以不予反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利害关系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对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电话:0856-5236698;受理举报邮箱:trjyfg@126.com;来访或来信地址:铜仁市清水大道17号(铜仁市教育局301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铜仁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