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709312 信息分类 政策法规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06-22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科学副校长聘任管理办法》
内容概述

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科学副校长聘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6-06-22 10:44 字体:[ ]

近日,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科学副校长聘任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科学副校长选聘、履职与管理等工作。具体一起来看——



贵州省中小学科学副校长

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科学教育,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指南〉的通知》(教监管厅〔2025〕1号)《贵州省中小学科学教育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黔教函〔2025〕1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学科学素养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副校长,是指学校聘任的兼职副校长,不占用学校领导职数,也不纳入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管理序列。


第三条 每所学校原则上应配备不少于1名科学副校长。对于师生规模较大、设有多个校区或有特殊发展需求的学校,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聘任多名科学副校长。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办、民办中小学科学副校长的聘任、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任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聘任范围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从事科学领域教学、研究或管理的专家学者;


(二)科技馆、青少年宫、天文馆、气象台、自然保护地、博物馆等科普教育基地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农业科研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息技术企业等相关行业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骨干;


(四)各级科协、科技社团、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中具有较强科普能力与组织协调能力的专业人员;


(五)其他长期从事科技创新、科学普及、工程技术应用等工作,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合适人选;


(六)可从本校理工科学历背景的教师中推荐。


第六条 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品德优秀,作风正派;


(二)有志于教育事业,有志于为中小学科学教育作贡献,有充足时间和精力参加各项工作;


(三)专业素养过硬,具有科学相关领域的知识和能力,在科学教育或科学研究领域经验丰富、科学素养扎实;


(四)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教育教学指导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科学副校长职责,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者可适当放宽。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聘任为中小学科学副校长。


(一)具有科学相关领域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科协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工作或科普工作相关表彰;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策划实施过市级及以上的科学教育活动。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七条 科学副校长选聘工作实行市(州)统筹、县(市、区)协调、学校聘任的原则。省教育厅负责统筹指导,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并维护本地区科学副校长推荐人选库,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与保障辖区内学校的选聘工作。


第八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会同本地高校、科协、科研院所等部门,公开征集科学副校长人选。符合条件的人选须填写《贵州省中小学科学副校长推荐表》(见附件),提交至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公示后,纳入“市(州)科学副校长推荐人选库”。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从本市(州)人选库中遴选意向人选,也可自主物色库外符合条件的人选。学校应对意向人选进行考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拟聘任人选。


第十条 对于从人选库中难以选聘到合适科学副校长的学校,尤其是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科协,主动对接相关机构,统筹协调推荐人选,协助学校完成聘任。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科学副校长履职期间,协助开展以下工作:


(一)参与规划制定。协助学校研制中长期科学教育发展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并推动相关规划计划有效落实;


(二)加强课程建设。系统规划科学类课程教师培训体系与内容,聚焦跨学科教学、实验设计与操作、活动组织与实施等实践环节,参与制定教学方案,优化课程体系,推动开发具有区域及校本特色的科学课程;


(三)助力师资发展。与科学教研员、科学类课程教师结对,通过专题讲座、教研活动等方式提升教师科学素养与教学能力,促进科学教师专业成长;


(四)指导科学实践。指导学生科技社团与兴趣小组建设,支持有兴趣的学生持续开展科学探究、跨学科项目研究等活动,合理指导学生参与教育部“白名单”竞赛及“贵青杯”及省科技厅、省科协举办的各类科创科普赛事,激发科学兴趣,弘扬科学家精神,培育创新思维与实践能力;


(五)链接社会资源。依托自身专业与资源优势,积极对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科普教育基地、科技企业等校外科学教育资源,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科学探究与实践类校外活动;


(六)营造科学文化。结合校内及周边自然资源,将地方资源与文化元素融入校本课程建设。打造学校科学主题活动月,邀请科学家、工程师等走进校园开展宣讲,组织师生讲述科学家故事,营造崇尚科学的校园氛围。


第十二条 科学副校长每学期应在其任职学校承担或组织不少于2课时以科学实践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科学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章 管理方法


第十三条 科学副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由聘任学校与科学副校长协商确定,一般为2至3年,任期自聘任文件签发之日起计算。任期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表现良好,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科学副校长开展座谈、研讨,举办示范课、公开课等教研与展示活动。


第十五条 科学副校长在聘期内因工作变动、履职不力或违反师德师风者,或其他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继续履职的,本人、派出单位或者任职学校应当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任职学校应按规定程序重新选聘。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科学副校长任职期间,定期到校开展工作,根据实际安排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十七条 派出单位应当鼓励、支持科学副校长履职尽责,保障其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支持科学副校长履职,主动介绍学校有关情况,定期收集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的需求,安排其参加相关的会议和活动,为科学副校长提供办公场所、配备办公用品等硬件设施。


第十九条 科学副校长人选所在单位对担任科学副校长的科技工作者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特别是对赴偏远、薄弱地区和学校担任科学副校长的科技工作者予以倾斜。对在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科学副校长予以通报表扬,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表彰奖励和人才项目评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科协负责解释。